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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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天德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7.75%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罚息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计收复利);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X小区A幢(43、44号)(房产证号:109房地证2007字第008XX号)的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天德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1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天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