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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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65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8008元,减半收取14004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397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并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