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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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951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为:14617379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7617379元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3日;2617379元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1月9日;617379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1577757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前述计算标准均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