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清泉水务有限公司 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支付长兴清泉水务有限公司管道使用费118994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清泉水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16087.02元,(从2018年8月21日分段计算至2020年6月9日按年利率24%),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0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被告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清泉水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长兴清泉水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3元,由被告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