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24号

新丰县松园顺发环保水泥砖厂、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香可、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关于新丰县松园顺发环保水泥砖厂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香可、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应付给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香可的工程款在11794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已冻结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的工程款117946元,冻结期限一年。至此,新丰县松园顺发环保水泥砖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0233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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