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3执324号 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清望(被执行人): 关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黄清望需履行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72418.4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377692.12元(其中借款本金及利息372418.41元,执行费5273.71元)。至此,本院(2019)粤023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黄清望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