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3执保6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申请人)、陈略(被申请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陈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陈略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18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对陈略银行存款201.53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陈略所有的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西路12号402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新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787号】在18000元额度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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