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3执保6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申请人)、陈略(被申请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陈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陈略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18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对陈略银行存款201.53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陈略所有的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西路12号402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新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787号】在18000元额度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