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恢112号 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黄坤、叶树芬: 关于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黄坤、叶树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因黄坤、叶树芬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61505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351元、保全费3795.25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黄坤、叶树芬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足额履行,本案执行费8692元由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缴纳)。至此,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黄坤、叶树芬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