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32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陈良青: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与陈良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9年11月7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因陈良青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陈良青主动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至此,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