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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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23号 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宏、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陈永宏、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粤023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对陈永宏、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账户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总额以人民币800万元额度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已冻结陈永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455.51元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104.70元;冻结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账户内存款23557.38元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15559.01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至此,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0)粤023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部分保全,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