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摩托车损坏修理费等赔偿损失金额,合计139257.65元;被告***承担赔偿原告***5566.80元(其中商业三者险非医保部分的20%医疗费3176.80元和伤残鉴定费23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赔偿原告***133690.85元。

原告***获赔的总金额139257.65元与***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合计18460.14元(其中垫付的医疗费15340.14元+垫付的护理费31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预付了医疗费9900元相冲抵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赔偿款111469.97元(冲抵后的赔偿金额110897.51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2.46元);支付被告***冲抵后剩余的垫付赔偿款12320.88元(***的垫付款18460.14元-承担的赔偿款5566.80元-案件受理费572.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6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在原、被告的案款中相互冲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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