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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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编号A:房字廊坊分行燕郊支行2015年368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截止2020年5月26日的借款本金118474.93及利息、罚息1373.27元,合计119848.20元;并以借款本金118474.9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27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服务费42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燕郊高新区房屋[证号:冀(2018)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846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