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洛克贝尔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50万元为基数,自被告***收到借款之日即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36%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洛克贝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富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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