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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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利息216225元及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的罚息1536032.18元、复利189298.4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计算罚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8745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