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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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44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446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2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承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