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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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龙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46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089元; 被告***对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中山市龙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大款发热盘模具(价值21000元)一套; 四、原告中山市龙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1803.6元;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龙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中山市龙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元(原告已交1140元),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反诉费753元,由原告中山市龙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该款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01元(被告中山市派优宜电器有限公司已交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