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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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亚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款7541686.86元应予以抵扣); 四、亚琦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的前述第一项、第三项款项合计金额以不超过18154万元为限; 五、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嘉恒置业有限公司、赣州亿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亚琦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01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7100元,共计1473900元,由亚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嘉恒置业有限公司、赣州亿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31730元,***承担442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