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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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冀D×××××号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 二、不得将冀D×××××号车辆作为(2017)冀0123民初1860号民事案件中邯郸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同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