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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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950.09元;共计赔偿311950.09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执行时实际再赔偿301950.09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此款应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