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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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易县乾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涞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公估费共计9381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原告***负担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负担1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