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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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损失77616090元。 二、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工程款损失,对其施工完成的综合楼主体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场保证金50万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4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施工完成工程造价鉴定费90万元,由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未施工完的工程量鉴定费10万元及质量问题、整改方案鉴定费30万元,由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