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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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人民南路储蓄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八一路营业所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账号:62×××42)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账号:62×××81)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八一路营业所(账号:62×××97)账户内存款41515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人民南路储蓄所(账号:16×××54)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账号:62×××53)账户内存款41515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账号:62×××50)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七、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70.39元。 八、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4.20元。 九、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本次冻结期限已满,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