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人民南路储蓄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八一路营业所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账号:62×××42)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账号:62×××81)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八一路营业所(账号:62×××97)账户内存款41515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人民南路储蓄所(账号:16×××54)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账号:62×××53)账户内存款41515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账号:62×××50)账户内存款41515元。

七、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70.39元。

八、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4.20元。

九、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本次冻结期限已满,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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