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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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 济宁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94086.3元。汇入本院账户(户名:嘉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20×××82)。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30083元。汇款账户同上。 三、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返还给被告***垫付款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申请保全费520元,共计19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