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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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鉴定费共计1,010,469.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4元,由被告***负担。复鉴费5,85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