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东山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东山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共计158228.31元,以及自2019年3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六计算的迟延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东山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重庆东山医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2元,保全费2730元,合计10662元,由被告重庆东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