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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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3404.08元及利息(利息以23404.0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支付借款截至2020年8月13日产生的利息839.73元及罚息1154.29元共计199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