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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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借款本金1,49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利息为1,020,079元、以1,4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1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