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 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931972.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255.78元,由被告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