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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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青尚健身入会合约》; 二、被告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健身费用218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