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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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02执保1509号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煜容、周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72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傅煜容名下日照市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001幢02单元1204号、001幢01单元-252号(产权证号为20××17)的房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周洪伟名下位于东港区(产权证号为20××49)的房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周洪伟名下位于日照市(中盛国际商务港)001幢01单元1709号【产权证号20130417050、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3)第00754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周洪伟名下位于日照市【产权证号为20150331032、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5)第00212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80万元。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已向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执保1509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