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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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乌兰托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6916.6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乌兰托娅鉴定费4550元; 三、驳回乌兰托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乌兰托娅负担25元(已交纳);由***负担21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