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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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州市金达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荆州市金达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8万元,并给付逾期返还不当得利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荆州市金达化工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