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借款1600万元,利息324728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合计19247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并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9.135%,支付贷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对抵押物(抵押物不动产证号为:桐房权证2006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1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1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1字第××号、桐国用(06)第260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84元,减半收取68642元,由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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