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被告***协助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海港区房屋网签注销手续; 二、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三、被告***将位于海港区房屋返还给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被告***购买位于海港区房屋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所借款的剩余本息; 五、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被告***已付购房款336674元返还给被告***; 六、被告***向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由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被告***购买位于海港区房屋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的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出具的明细为准); 七、被告***向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334.8元。 上述一、三、四、五、六、七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保全费220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