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3月18日申请的贷款本金1066.68元、截至2018年09月17日的利息21.33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1066.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4月17日申请的贷款本金1058.29元、截至2018年10月16日的利息31.84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1058.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5月20日申请的贷款本金3021.18元、截至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121.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3021.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