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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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776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920.8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4月6日起、2020年7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