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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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20,573元、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2,960元、电动车损失500元共计94,681.38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0,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营养费2,960元共计40,834元中的38,889元,以上两项合计133,570.38元(执行时扣除祁县安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7,000元); 二、驳回***对***、祁县安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祁县节节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2.5元,减半收取计1,906.25元,由***负担456.25元,由祁县安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祁县节节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