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平西加油站 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平西加油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4万元; 二、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平西加油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8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平西加油站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平西加油站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平西加油站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10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44610元,由原告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负担37018元,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平西加油站、***、***共同负担7592元(原告已预交费用44610元,本院予以退回7592元,由五被告迳向本院缴纳7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