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则达物资有限公司 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重庆则达物资有限公司剩余钢材款108201.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付款108201.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则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由上诉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上诉人重庆则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上诉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上诉人重庆则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