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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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阳江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与被告冯思超、恒大地产集团阳江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99929Q116032352782); 二、限被告冯思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62994.8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20年1月3日,利息(含罚息)为13485.67元,从2020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阳江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阳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思超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思超负担,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阳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