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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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9832元; 二、被告***以2148.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0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16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177.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206.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0384.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保全费2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