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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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富裕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本案原告***、***、张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2.00元(缓交),由原告***、***、张琳负担;鉴定费7,05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富裕支公司负担3,525.00元,由原告***、***、张琳负担3,525.00元;保全费1,149.00元,由原告***、***、张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