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合胜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合胜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2305元及逾期利息(以2532305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