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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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陵鑫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铜陵鑫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铜陵鑫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翠湖一路4163号、富景园2栋205室)腾空并退还原告***; 三、被告铜陵鑫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12元;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从2020年8月19日起,按每天136元,计算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被告铜陵鑫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