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丰都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381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护理费54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65.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636元、拐杖费10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25775.54元(含已支付待遇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被告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