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423民初107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才,广东宏泰(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源霖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3X。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忠一队,公民身份号码:441************015。

原告***与被告丰顺源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才及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丰顺源霖公司返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二、判令被告丰顺源霖公司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份开始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为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为8.5万元);三、判令被告***、***对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上述欠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学,被告***在被告梅州丰顺源霖公司工作,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通过被告***的介绍找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及2018年9月1日合计借给被告丰顺源霖公司本金50万元,因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丰顺源霖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又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载明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为1%,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盖了公司印章,被告***盖了个人印鉴,且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借得款项后,未按约定还款,利息从2019年2月份开始未付,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返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9年2月份开始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为8.5万元)。被告丰顺源霖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作为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应该对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名,也应对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对原告诉请不持异议,但请求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请,因为被告***名下只有一九八几年在忠实学校旁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POS机刷卡方式向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出借款项50万元(其中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财务蔡某1账号转账两笔20万元共计40万元、另外10万元通过向丰顺源霖公司下属机构源霖建材批发部POS机刷卡方式),被告丰顺源霖公司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因丰顺源霖房地产公司发展,需用流动资金,兹向***同志借到人民币零佰伍拾零万零仟零佰零元(¥500000.00元)。月息1%,每三个月付一次利息(¥15000.00),如需提前收回或付还,双方共同协商。”原告***在“户主签名”栏予以签名,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在“借款单位”栏予以加盖公章,被告***在“负责人”栏予以加盖私人印章,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员工蔡某1在“经办人”栏予以签名。被告***在该“借据”的右边空白处书写有“担保人:***”的字样。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且被告借得款项后有付息至2019年1月份,2019年2月份后的利息未付,且未付还借款本金。

再查明,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房地产营销、策划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之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随即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财务蔡某1转账两笔20万元共计40万元,通过POS机向丰顺源霖公司下属机构源霖建材批发部刷卡10万元。为此,被告丰顺源霖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为:“因丰顺源霖房地产公司发展,需用流动资金,兹向***同志借到人民币零佰伍拾零万零仟零佰零元(¥500000.00元)。月息1%,每三个月付一次利息(¥15000.00),如需提前收回或付还,双方共同协商。此据,户主签名:***。借款单位:丰顺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收款人:(空白),经办人:蔡某1,2018年9月01日”。另外,在该“借据”的左边空白处写有“担保人:***”字样。庭审中,被告丰顺源霖公司、***陈述“借据”由其公司制作的,所有手写体都是蔡某1书写,***、***的签名都由各自签名,公司公章及个人私章都是由其加盖。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丰顺源霖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是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丰顺源霖公司、***不能互相证实财产互相独立,所以被告***应当对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是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中签名,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则称被告***是属于普通担保,并请求原告撤销对被告***的诉请。被告***则称其在“借据”上签名是属于同学之间的见证。

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借得款项后至今未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19年1月份,2019年2月份开始未付利息。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加盖公章和个人签章的“借据”为凭,原告的举证佐证了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且被告丰顺源霖公司、***亦予以认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丰顺源霖公司、***以借款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付利息的诉请,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月息为1%,且原告称被告利息支付至2019年1月份,2019年2月份开始未付利息,被告丰顺源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由于被告***在“借据”中的“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其辩称是属于同学之间的见证,不属于担保,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因此,被告***应对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应对被告丰顺源霖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顺源霖公司、***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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