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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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 江西衣加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华群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86472.9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返还被告萍乡市华群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43921.1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9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4660元,合计11889元,由原告***负担5389元,由被告萍乡市华群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前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