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4784号 原告: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 原告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案按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秀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安 书记员钱盈君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