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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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溪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八十元,由原审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