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3日的利息36250元,自2017年7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息7.125%的标准计算); 二、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以其所拥有的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300号、302号以及长春道263号、265号901房屋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 的《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0000元,由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